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701民初743号
原告**、男、藏族、1970年7月16日出生,青海省玉树市人,住玉树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遂宁市鑫华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四川省遂宁市××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9047089904760
原告**诉被告遂宁市鑫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无法联系到被告遂宁市鑫华建筑工程公司,待找到该公司后再另行起诉为由,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19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隋 春 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扎西松毛
书 记 员 文 才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