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鑫华建筑工程公司

遂宁市鑫华建筑工程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玉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2701执14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四川省邛崃市水口镇梁山村。

被执行人:遂宁市鑫华建筑工程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708990476。

法定代表人:周某。

***与遂宁市鑫华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7)青2701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依法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1月17日依法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2020年7月30日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人无线索可供提供。2020年10月27日提起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0月15执行人员赴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遂宁盐市街社区查找财产线索查实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1月26日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提供不了新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 立 辉

审 判 员 韩 英 姿

审 判 员 才仁多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尕松群英

书 记 员 仁青拉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