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鑫华建筑工程公司

**与遂宁市鑫华建筑工程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玉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2701执15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四川省大邑县。

被执行人:遂宁市鑫华建筑工程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9047089904760

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居民身份证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遂宁市鑫华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鑫华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青270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鑫华公司依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7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鑫华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

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通过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鑫华公司名下的银行、不动产、工商注册信息、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8月12日前往鑫华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东禅镇琼江下路**对被执行人鑫华公司进行了传统查控,前往遂宁市安居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于2020年11月27日依法将鑫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某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2020年11月26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明确表示同意将该案进行终本。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鑫华公司目前尚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的财产线索,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 立 辉

审 判 员 韩 英 姿

审 判 员 才仁多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日 毛 先

书 记 员 更尕求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