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701民初286号
原告:**,青海省玉树市人,住玉树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遂宁市鑫华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遂宁市鑫华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遂宁市鑫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待补强证据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1.50元,经减免后收取50.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诺布才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仁青看着
书 记 员 弋 振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