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鑫华建筑工程公司

**与遂宁市鑫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701民初286号

原告:**,青海省玉树市人,住玉树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遂宁市鑫华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遂宁市鑫华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遂宁市鑫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待补强证据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1.50元,经减免后收取50.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诺布才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仁青看着

书 记 员 弋 振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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