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3执1355号
申请执行人:**秀,女,193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139号永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20615657XM。
法定代表人:杨承业。
关于**秀申请执行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照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903民特55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每年向**秀支付住房津贴1500元,直到申请人去世。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20年8月1日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1年6月23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川09执他24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开展了以下工作: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互联网银行存款、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为川JC××××北京现代牌机动车一辆,本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
3.到遂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遂宁市船山区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A××0号】、位于遂宁市开发区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B××8号遂国用(2005)字第448号遂国用(2005)字第449号】、位于遂宁市开发区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B××5号遂国用(2005)字第451号】、位于遂宁市开发区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遂宁市房权证城区字第B××6号遂国用(2005)字第450号】,本院已查封,除位于遂宁市船山区不动产均为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位于遂宁市船山区不动产为本案在船山法院首封,本院已续封,但该不动产抵押在遂宁市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处置价值。
4.对被执行人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承业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上述情况本院已通过电话约谈形式告诉了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标的1500元、执行费50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小宇
审判员 袁 林
审判员 李 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龚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