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金鑫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通江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3民初1870号
原告:**,男,生于1983年12月20日,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鹏,男,生于1987年9月13日,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通江县**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740035284L,住所: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春长街四号。
法定代表人:聂绍彬,职务不详。
被告:**,男,生于1977年9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第三人:巴中市恩阳区茶坝镇朱家营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定学,该村村主任。
第三人:巴中市恩阳区茶坝镇云盘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天信,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通江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巴中市恩阳区茶坝镇朱家营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巴中市恩阳区茶坝镇云盘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波
人民陪审员  武勇
人民陪审员  罗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