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金鑫建筑工程公司

通江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通江县华龙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921民初2308号
原告:通江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春长街四号。
法定代表人:聂绍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奇,巴中市通江县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通江县华龙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观音阁街18号蜀景首席B栋3层B-3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赵宇龙,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魏治春,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杜昆,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通江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通江县华龙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赵宇龙、魏治春、杜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奇,被告华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赵宇龙、魏治春、杜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公司与华龙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签订的《通江县巴山蜀水(国际)康养度假小镇项目施工劳务承包合同》;2.依法判令华龙公司立即返还**公司履约金130000元,并从交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清偿完毕时止;**、赵宇龙、魏治春、杜昆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华龙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华龙公司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3月15日,**公司与华龙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华龙公司将通江县巴山蜀水(国际)康养度假小镇项目劳务承包给**公司。合同签订后,**公司向华龙公司缴纳了履约金13万元,但该项目至今尚未启动,导致**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华龙公司也未退还履约金。**等被告系华龙公司股东,其应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综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实现诉请。
华龙公司、**、赵宇龙、魏治春、杜昆共同辩称,华龙公司未与**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华龙公司从未收取过**公司缴纳的履约金。2019年12月,华龙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在工作移交时也未提起过案涉《劳务承包合同》。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5日,华龙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公司签订《通江县巴山蜀水(国际)康养度假小镇项目施工劳务合同》(以下简称《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通江县巴山蜀水(国际)康养度假小镇项目承包给乙方施工。开工日期暂定2019年5月18日;竣工日期暂定2019年11月30日;合同价款:1.该工程按照现有图纸设计税后约定价为440元/平方米,预计造价2000万元。该合同甲方由华龙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徐文林签字,加盖华龙公司印章。2019年3月20日,华龙公司向**公司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公司缴纳的通江县巴山蜀水(国际)康养度假小镇项目履约金130000元。收条加盖华龙公司印章和财务专用章。合同签订后,华龙公司未将案涉工程承包给**公司施工。
同时查明:**、赵宇龙、魏治春、杜昆于2019年12月28日成为华龙公司股东,其出资期限均为2025年12月31日届满。
本院认为,2019年3月15日,华龙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徐文林代表华龙公司与**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华龙公司将案涉项目承包给**公司施工,该合同系原华龙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华龙公司签订,对华龙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华龙公司承担。华龙公司现股东系于2019年12月28日加入该公司,其主张未与**公司签订合同,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签订后,华龙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公司请求解除《劳务承包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华龙公司书立收条确认收到**公司缴纳的履约金130000元,并加盖其财务专用章,足以证明华龙公司收到了履约金之事实。故**公司请求华龙公司返还履约金13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赵宇龙、魏治春、杜昆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公司请求其对华龙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实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因属于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行前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综上,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通江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通江县华龙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签订的《通江县巴山蜀水(国际)康养度假小镇项目施工劳务合同》;
二、被告通江县华龙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通江县**建筑工程公司履约金1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时止);
三、驳回原告通江县**建筑工程公司对被告**、赵宇龙、魏治春、杜昆的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资金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通江县华龙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建华
人民陪审员  李泽民
人民陪审员  蒲镜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文 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