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民终6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江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春长街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740035284L。
法定代表人:聂绍彬,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广仁,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通江县**建筑工程公司、邱广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1921民初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的交纳上诉费通知书后,未按该通知书的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赖 敏
审 判 员 王健宇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邓秀英
书 记 员 白茂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