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13号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绍彬。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0年3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的(2020)川1921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建筑工程公司欠款本金18000元及资金利息(据实计算),承担案件受理人125元。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通过银行账户查询后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11998.28元至通江县人民法院账户,并于2021年3月15日将该款汇入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建筑工程公司账户。2021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建筑工程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1921执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