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12号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绍彬。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5年10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的(2020)川1921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建筑工程公司欠款本金10000元及资金利息(据实计算)。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建筑工程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1921执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作出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金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