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金鑫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通江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921民初2841号

原告:**,男,汉族,1950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通江县**建筑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740035284L。

法定代表人:聂绍彬。职务:负责人。

住所: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彪,巴中市通江县麻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3年9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第三人:李光奇,男,汉族,1968年9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第三人:张述荣,男,汉族,1964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第三人:王权,男,汉族,1964年3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第三人:罗其泽,男,汉族,1968年3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第三人:蒲清平,男,汉族,1970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与被告通江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李光奇、张述荣、王权、罗其泽、蒲清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以与被告通江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李光奇、张述荣、王权、罗其泽、蒲清平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通江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李光奇、张述荣、王权、罗其泽、蒲清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通江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李光奇、张述荣、王权、罗其泽、蒲清平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通江县**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李光奇、张述荣、王权、罗其泽、蒲清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 峡

人民陪审员  李泽民

人民陪审员  王月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任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