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鼓风机集团风电有限公司

沈阳意法诺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鼓风机集团风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91民初2542号
原告:沈阳意法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娟,沈阳市东陵区至公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沈阳鼓风机集团风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永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意法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鼓风机集团风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阳意法诺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后,仍不预交且未申请减交、缓交、免交。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露路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舒越欣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