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鼓风机集团风电有限公司

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91民初625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鼓风机集团风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甲。
法定代表人:杨永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来,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荣昌路9号。
法定代表人:曲云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志、张志儒,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鼓风机集团风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辽0191财保2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9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仅限非营运车辆、机械设备、房产、银行账户)。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鼓风机集团风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鼓风机集团风电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99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鼓风机集团风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峰阳
人民陪审员  何 新
人民陪审员  孙丽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 玉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