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107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亨利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府路555号万贯五金机电市场9栋22号。
法定代表人:寇子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道准,四川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通江县美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通江县诺江镇壁山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想。
第三人: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机场路新加坡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六楼。
法定代表人:周学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91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成都亨利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江县美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60万元及其判决确定的利息,并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5928元。另外,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8659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成都亨利达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冻结第三人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2018)川01民终15153号民事调解书应支付给被执行人通江县美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0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
经审查查明,本案在诉讼中以(2019)川0191民初4373号民事裁定书、(2019)川0191执保756号保全财产清单,在1792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执行人通江县美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三人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2018)川01民终15153号民事调解书载明的应付款。
同时,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通江县美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第三人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应付款在人民币1240000元范围内予以继续冻结【原冻结案号为:(2019)川0191民初4373号、(2019)川0191执保756号】。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彤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执行助理 **
书记员 秦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