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美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亨利达物资有限公司、通江县美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105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亨利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府路555号万贯五金机电市场9栋22号。

法定代表人:寇子雨。

被执行人:通江县美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通江县诺江镇璧山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91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成都亨利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江县美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是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600000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并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0928元、保全费5000元。另,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865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通江县美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459454.07元至本院账户,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成都亨利达物资有限公司。另外,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拟终结本案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告知其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未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次剩余债权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川0191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书》的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彤

审判员 吴广宇

审判员 何 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执行助理 何 勇

书记员 秦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