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美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大浪电气有限公司与通江县美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91民初2997号

原告:江苏大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

法定代表人:周元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腊保,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龙,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江县美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通江县诺江镇壁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想,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大浪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浪电气公司”)与被告通江县美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浪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腊保、刘小龙,被告美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浪电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美华公司立即向大浪电气公司支付款项267809.1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2月25日起,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6%/年的标准计算,直至支付全部欠款本息为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美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5日,江苏大浪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浪制造公司”)与美华公司签订了《新成国际项目母线槽发货结算对账汇总单》确认:自2015年9月14日起,大浪制造公司就美华公司承包的新成科技园·新成国际(一期)水电安装工程向美华公司供应了密集型母线槽、连接器等设备。现大浪制造公司已经全部生产安装通电验收完毕,实际结算金额为417809.15元,美华公司已经支付150000元,尚欠267809.15元。经多次催促,美华公司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2020年1月大浪制造公司整体合并至大浪电气公司,权利义务由大浪电气公司承继。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美华公司辩称,案涉货物并非美华公司订购,是朱兵在新成国际项目上订购。大浪制造公司与朱兵签订的购销合同并没有美华公司的盖章与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且在朱兵签订相应合同时候美华公司并未向朱兵进行授权。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7日,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美华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水电安装工程分包协议书》,约定美华公司分包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的“新成国际(一期工程)工程”项下的“水电安装工程”。该协议,朱彬作为美华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合同落款处签名。协议签订后,美华公司入场进行施工。2018年1月29日,美华公司与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理上述工程结算。朱兵拥有姓名为“朱兵”及“朱彬”的两个身份证,“朱彬”为朱兵的曾用名,两个身份证的号码相同,且均在有效期限内。

美华公司承包“新成国际(一期工程)工程”项下的“水电安装工程”施工期间,2015年9月14日,大浪制造公司(承揽方、乙方)与美华公司(定作方、甲方)签订《通江县美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密集型母线槽设备采购合同》,与本案争议相关的约定如下:1.美华公司自大浪制造公司处采购由其生产制造(产地:江苏)的密集型母线槽设备,且由卖方负责指导安装事宜,合同总价款为546488元;2.定作方应在2015年9月10日前提供并确认供货规格、数量及技术文件;3.定作方应在货到7天内验收完毕,如有质量异议,应在货到14天内提出;4.交货地址:××道××号;5.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三天内预付合同总金额的10%,货到工地40天内付至合同总金额70%,剩余货款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朱彬在定作方委托代理人一栏签字,大浪制造公司在承揽方处加盖公章。

大浪制造公司制作三份《DA-LN江苏大浪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发货结算清单》,金额分别为302145.02元、112345.58元、3318.55元,大浪制造公司均在发货人处加盖公章,朱兵(朱彬)均在收货人处签名。以上金额共计417809.15元。

2018年12月25日,大浪制造公司与美华公司签订《新成国际项目母线槽发货结算对账汇总单》,具体内容如下:自2015年9月14日起,大浪制造公司就美华公司承包的新成科技园·新成国际(一期)水电安装工程向美华公司供应了密集型母线槽、连接器等设备(详见:《发货结算清单》)。现大浪制造公司已全部生产安装通电验收完毕,实际结算金额为417809.15元。美华公司已支付货款150000元,尚欠大浪制造公司货款267809.15元,请美华公司核对确认,并及时支付为谢。朱兵(朱彬)在定作方美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并签署“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大浪制造公司在承揽方处加盖公章。

2019年5月18日,大浪电气公司与大浪制造公司签署《合并协议》约定:由大浪电气公司吸收大浪制造公司,大浪制造公司解散注销;合并后公司名称为江苏大浪电气有限公司(即本案大浪电气公司);合并后,原双方债权债务全部由大浪电气公司承担。同日大浪电气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大浪制造公司并入大浪电气公司且其债权债务由大浪电气公司承担。

2020年1月10日,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大浪制造公司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通江县美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密集型母线槽设备采购合同》《DA-LN江苏大浪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发货结算清单》《新成国际项目母线槽发货结算对账汇总单》《水电安装工程分包协议书》《合并协议》、本院审理的美华公司与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17)川0191民初907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中大浪制造公司送货到案涉工地、朱兵(朱彬)签字确认的《通江县美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密集型母线槽设备采购合同》、《DA-LN江苏大浪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发货结算清单》、《新成国际项目母线槽发货结算对账汇总单》,是否应由美华公司承担责任?

美华公司认为,新城国际项目是朱兵(朱彬)以美华公司名义承包的,系借用了美华公司资质,但朱兵(朱彬)签署《通江县美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密集型母线槽设备采购合同》《DA-LN江苏大浪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发货结算清单》《新成国际项目母线槽发货结算对账汇总单》并无美华公司的授权,应由朱兵(朱彬)本人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的美华公司与成都新成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川0191民初9076号】中,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美华公司作为承包人针对“新成国际(一期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签订《水电安装工程分包协议书》,朱兵(朱彬)在合同落款美华公司委托代理人处签名。美华公司承认案涉工程系朱彬借用美华公司资质承包,则,朱彬利用美华公司名义对外进行案涉工程的施工活动、为案涉工程水电安装订购材料设备的活动,系代表美华公司进行,其后果应由美华公司承担。双方实际结算金额为417809.15元,美华公司认可已支付货款150000元,故对于大浪电气公司主张美华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67809.1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大浪电气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新成国际项目母线槽发货结算对账汇总单》,美华公司承诺于2019年4月30日前付款,大浪电气公司在《新成国际项目母线槽发货结算对账汇总单》上签章确认,故利息应从2019年5月1日起计算。另,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其主张的利息应当分段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通江县美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大浪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7809.1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以267809.1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同档的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同期同档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大浪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01元,由被告通江县美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永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龙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