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21执17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通江县美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巴中通江县诺江镇璧山东路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210500652L。
法定代表人:李想,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江县美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20年7月23日,本院作出(2020)川1921民初2053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通江县美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光雾山-诺水河世界地质公园”诺水河园区,标牌维修更换项目中,享有工程款39400元,此款应由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管和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支付给通江县美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39400元,予以扣留提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燕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姚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