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美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通江县美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725民初1976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土溪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雪芹,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宏,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江县美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巴中通江县诺江镇璧山东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想,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通江县美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雪芹、郑丽宏,被告美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暂计6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被告承建通江县沙溪(2018-2019)年扶贫攻坚工程项目。2018年5月至6月期间,原告受被告委托向案外人李国权借款100万元,原告分别向案外人李国权出具借款金额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的五张《借条》。《借条》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借条上注明了该借款用途,均用于通江县沙溪(2018-2019)年扶贫攻坚工程项目。原告从案外人李国权处借款100万元项均出借给被告公司用于案涉项目资金周转。现案外人要求原告偿还100万元借款及支付利息,因该款均用于被告工程项目,原告遂向被告催收。然数次未果。故诉至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美华公司答辩称:双方没有借贷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承建通江县沙溪(2018-2019)年扶贫攻坚工程项目。并于2018年5月17日向原告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授权**可以被告名义负责项目的施工、结算事宜。2018年5月至6月期间,原告向案外人李国权借款100万元,并出具了五张《借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主体资格信息、授权委托书、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原告认为**对外借款的行为属于被告授权范围内,且借款也实际用于项目建设,双方成立借贷关系。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原、被告之间无借款的合意,双方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庆国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志和

书 记 员 钟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