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21民初3012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5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勇,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江县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建忠,局长。
第三人:通江县美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想,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通江县应急管理局及第三人通江县美华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伍永明
人民陪审员 唐 晶
人民陪审员 巨 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巩林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