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12041号
原告:重庆人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0号(1区)10层1号、4号(10-1、10-8)。
法定代表人:熊良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文俊,贵州贵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靓颜,贵州贵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X1301-G548号(仅限办公用途)(JM)。
法定代表人:谢恒辉。
原告重庆人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雅玥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人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人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人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10.21元,减半收取5105.1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25.11元,合计8830.22元,由原告重庆人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雷春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彭洪亮
书 记 员 唐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