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福祥石材厂与重庆人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21337号
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材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园路**重庆新世界建材市场K9-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H83Y51。
经营者:黄胜彻。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松,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人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10-1、10-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098444G。
法定代表人:熊良勇。
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材厂与被告重庆人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材厂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材厂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1.91元,由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材厂负担。
审 判 员 赵嘉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柳
书 记 员 马中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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