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21337号
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材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园路**重庆新世界建材市场K9-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H83Y51。
经营者:黄胜彻。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松,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人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10-1、10-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098444G。
法定代表人:熊良勇。
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材厂与被告重庆人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材厂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材厂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1.91元,由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材厂负担。
审 判 员 赵嘉志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 柳
书 记 员 马中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