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优惠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双华宇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4069号
原告:北京优惠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西大街36号地下一层390号。
法定代表人:赵祖洪,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直朴,男,该单位员工。
被告:北京君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南里东区8号楼6层2单元602-290。
法定代表人:姚美容。
被告:重庆葛洲坝融创金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迎宾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龄。
被告: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6号1幢1单元10-1。
法定代表人:商羽。
被告:重庆人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0号(1区)10层1号、4号(10-1、10-8)。
法定代表人:熊良勇。
被告:重庆鑫益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镇双佛村1社。
法定代表人:庄伟旭。
被告:重庆创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43号5-20。
法定代表人:杨芝刚。
被告:重庆北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二塘路55号1幢6-5号。
法定代表人:杨剑。
被告:深圳市双华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龙胜手机配件城3D60。
法定代表人:陈登科。
原告北京优惠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君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葛洲坝融创金裕置业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人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鑫益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创邦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北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双华宇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优惠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惠空间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惠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京优惠空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黄莹荧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静
书 记 员 杨凯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