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9014号
原告:重庆玖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盘龙5社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6733677X。
法定代表人:李孟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锋,重庆新盟(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娅,重庆新盟(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人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基地建设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0号(1区)10层3号(10-6、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675481XB。
负责人:熊良勇。
被告:重庆人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0号(1区)10层1号、4号(10-1、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2098444G。
法定代表人:熊良勇。
被告:**,女,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重庆玖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人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基地建设分公司、重庆人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玖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玖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6.24元,减半收取计1628.12元,由原告重庆玖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可萍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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