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郫都区安德镇泉水村村民委员会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7民初14号
原告:***,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
川省崇州市三江镇顺金5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成都市郫都区安德法律服务所
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清,成都市郫都区安德法律服务
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市郫都区安德镇泉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安德镇安宁村2组。
法定代表人:江容,村主任。
被告:成都市郫都区安德镇安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安德镇安宁村2组。
法定代表人:郑春燕,村主任。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恩静,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贵,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成都三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安德镇政府路2号。
法定代表人:林雨丹,职务不详。
第三人:威远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罗家坝288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曾小龙,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映,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郫都区安德镇安宁村村民委员会、成都市郫都区安德镇泉水村村民委员会、成都三杰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威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牛 果
人民陪审员 杨 芳
人民陪审员 李志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