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鑫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葫芦岛鑫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葫芦岛市连山区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1404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某某教育局,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
本院在执行葫芦岛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葫芦岛市某某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葫芦岛市某某教育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6)辽1404执227号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廷卓
审判员  黄 伟
审判员  刘树成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申贵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