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鑫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雪莲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葫芦岛鑫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辽审三民申字第9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辽宁雪莲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葫芦岛雪莲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
法定代表人:冷雪莲,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葫芦岛鑫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
法定代表人:于俊阁,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辽宁雪莲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葫芦岛鑫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葫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周亮
代理审判员隋福田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