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4民终12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11月12日生,工人,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大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0月8日生,满族,个体,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易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鑫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滨河小区W-4号。
法定代表人:于均阁,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葫芦岛鑫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连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1402民初3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2017年10月30日,***、***与**龙签订的《协议书》所涉赔偿数额,不足以填补***因伤所受损失,不应认定为有效。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连山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2民初31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连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本裁定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