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904执异11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
申请执行人阜新市君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570925232A。
法定代表人屈桂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伟,系辽宁金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水泉镇大巴沟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4121562499Q。
法定代表人马德林,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阜新市君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辽宁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于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辽宁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90万元工程款的查封。理由如下:异议申请人**系(2021)辽09民终160号案件中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员。现辽宁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中被冻结的工程款90万元是基于(2021)辽09民终160号案件中孔德红给付异议申请人的款项,该笔款项实际所有人是异议申请人,该笔款项用于支付原工程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申请执行人阜新市君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辩称,异议人提出该笔款项系农民工工资无证据支持。进入恒大公司账户的资金,必定是以恒大公司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因此恒大公司账户的资金,债权人君发混凝土公司有权扣划。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阜新市君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辽0904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辽宁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阜新市君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489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1%的标准计算支付2018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告王德富对上述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阜新市君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辽宁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8343元(阜新市君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已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辽宁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王德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25元(未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辽宁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辽宁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9民终256号民事判决,改判为一、维持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904民初57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二、变更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904民初5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王德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阜新市君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489000元,违约金以此为基数,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二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计算;三、变更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904民初5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辽宁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辽宁永固实业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2021)辽0904执315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辽宁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0.00元。
另查明,辽宁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孔德红、李冲镖、阜新新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1)辽09民终160号民事调解书,查明:孔德红、李冲镖系夫妻,于2013年与阜新新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友爱家园小区住宅楼。同年,新澳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人,恒大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恒大建筑公司施工后,孔德红、李冲镖与阜新新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部分施工款,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孔德红、李冲镖给付辽宁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尾欠工程款280万元。于2021年5月12日给付100万元;2022年5月1日给付90万元;2023年5月1日给付90万元。本案审理中,辽宁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认异议人**系友爱家园小区住宅楼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本院认为,案外人**主张其系(2021)辽09民终160号辽宁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孔德红、李冲镖、阜新新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现辽宁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中被冻结的工程款90万元是基于上述案件中孔德红给付其实际施工人的款项,该笔款项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但根据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9民终160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认的调解内容为,由孔德红、李冲镖给付辽宁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尾欠工程款280万元,孔德红、李冲镖依据该调解书所确认的给付事项和给付对象将90万元汇入辽宁恒大建筑公司账户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本院在执行阜新市君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德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辽0904执31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辽宁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排除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本案的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冉 力
人民陪审员 穆艳涛
人民陪审员 康红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