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02执113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水泉镇大巴沟村四组。
被执行人:阜新市秋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阜新市海州区水果批发市场院内。
本院在执行辽宁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阜新市秋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辽0902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无房产,无公积金。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阜新市秋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0902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宝春
审判员 马闻屿
审判员 何建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