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众力达机械有限公司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起重运输机械厂申请强制执行西昌众力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攀西执字第47号
申请人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起重运输机械厂,营业场所:攀枝花市西区。
负责人:马某某,该厂经理。
被执行人西昌众力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经久工业园区。
法定代理人:何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攀西民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起重运输机械厂申请执行西昌众力达机械有限公司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4)攀民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评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