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某某副产品国际物流园有限公司、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民终24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副产品国际物流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解放东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锦州***副产品国际物流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2)辽0702民初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2)辽0702民初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锦州***副产品国际物流园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金业
审 判 员 田 稷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高 楠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