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702执保5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锦兴电力金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七里河工业园区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锦兴电力金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解除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702执保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孙 志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彤
书 记 员 马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