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02民初313号之一
原告:赵珊珊,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榆***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4433490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珊珊诉被告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赵珊珊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珊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4元,减半收取2977元,由原告赵珊珊负担。
审 判 长 岳 莉
人民陪审员 倪 妮
人民陪审员 白 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庄海洋
书 记 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