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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创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982执6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被执行人:福建创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道五四路128-1中旅城二期办公楼19层03室-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323YWY5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创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冻结了福建创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账户人民币12512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被执行人福建创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执行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建创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账户人民币12512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林进务 审判员  *** 审判员  韩 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颖 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保证合同纠纷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保证合同纠纷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官方微信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