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982执6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被执行人:福建创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道五四路128-1中旅城二期办公楼19层03室-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323YWY5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创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冻结了福建创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账户人民币12512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被执行人福建创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执行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建创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账户人民币12512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林进务
审判员 ***
审判员 韩 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颖
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保证合同纠纷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保证合同纠纷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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