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82民初1960号
原告:福建创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128-1中旅城二期办公楼19层03室-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323YWY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于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原告福建创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福建创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创力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进务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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