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81民初1848号
原告:扬州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666827901L,住所地扬州市高邮市三垛镇中心路阳光小区一号楼15-1#。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永兴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81701441116J,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市珠区沿山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市,系****市永兴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内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郭
勒市永兴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2023年1月16日,原告扬州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后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扬州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2885元),由原告扬州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海 龙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包苏力德
书 记 员 郭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