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932号
原告:安徽固瑞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经济开发区滨河路南侧、州九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95191584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高邮市三垛镇中心路阳光小区一号楼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6668279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固瑞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固瑞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