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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恒泰苯板加工厂、扬州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581民初1558号 原告:****恒泰苯板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581MAONL8434N,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市滨河路南段原化工厂。 经营者:***,总经理。 被告:扬州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666827901L,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三垛镇中心路阳光小区1号楼15-1。 被告:***,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恒泰苯板加工厂与被告扬州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恒泰苯板加工厂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现原告****恒泰苯板加工厂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泰苯板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计639元,由原告****恒泰苯板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