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终1725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对上诉人扬州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泰州市顺利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12民终1725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12民终1725号民事裁定书诉讼费承担部分“上诉人扬州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84元予以退回”补正为“上诉人扬州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钱 晖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