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终17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扬州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666827901L,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三垛镇中心路阳光小区一号楼1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泰州市顺利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668154255,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农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佴荣正,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扬州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州市顺利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1)苏1202民初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扬州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工程框梁产生的贯穿裂缝与被上诉人提供的混凝土质量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申请鉴定,因鉴定结论直接影响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1)苏1202民初1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扬州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8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钱 晖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