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厦创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扬州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三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9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发,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三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三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据的(2020)苏1084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 3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扬州三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1033317元及利息(以1033317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执行费12924元由被执行人扬州三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我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2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名下银行账户均为零星余额,除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3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扬州三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未能送达到,故至高邮市××镇三阳社区居委会张贴公告送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人员经走访高邮市××镇人民政府了解到,被执行人已不再经营,相关调查情况已制作谈话笔录。 3、根据高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反馈,被执行人扬州三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扬州三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具体经营地,故无法对其采取搜查措施。 4、因被执行人扬州三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扬州三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惩戒措施,并限制被执行人扬州三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5、本院将上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认可法院的执行,并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谈话笔录及当事人申请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