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4526号之三
原告:***,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64年11月18日,住江苏省高邮市。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厦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宏厦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均已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