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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扬州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4526号之三 原告:***,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64年11月18日,住江苏省高邮市。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厦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宏厦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均已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4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明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