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581民初1493号
原告:***,男,1976年4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市。
被告:扬州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666827901L,住所地高邮市三垛镇中心路阳光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505810116572435.住所地:****市政府大楼综合馆**。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宏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准许撤诉理由),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2.00元,减半收取计1111.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