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力园林景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05民初26918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983432。
负责人:许宏图,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政,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鹏飞,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陈筱霞,女,195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女,195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曾跃萍,女,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市新力园林景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武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2204013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姣,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重庆分行”)与被告***、陈筱霞、***、曾跃萍、重庆市新力园林景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园林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生银行重庆分行的诉讼代理人蒋政,被告新力园林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陈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筱霞、***、曾跃萍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返还本金555000元,支付截至2021年10月20日的利息77202元、罚息2610.13元、复利3800.85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21日的起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返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再上浮50%计算);2.判令被告陈筱霞、***、曾跃萍、新力园林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27日,民生银行重庆分行与***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时,民生银行重庆分行还与陈筱霞、***、曾跃萍、新力园林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四人对***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同日,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向***发放贷款555000元;后***未按约还款,故民生银行重庆分行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
被告陈筱霞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
被告曾跃萍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
被告新力园林公司辩称,对民生银行重庆分行的诉讼请求和
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借款合同》的主要约定及履行情况。
1.合同签订时间:2020年3月27日。
2.借款人(甲方):***。
3.贷款人(乙方):民生银行重庆分行。
4.借款金额:555000元。
5.借款期限:共60月。
6.借款用途:资金周转,借新还旧。
7.贷款利率(包括罚息和复利的约定):固定利率,年利率为9%;对到期应付未付的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逾期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复利;逾期利率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8.还款方式:按月付息、不规则还本,每月15日为还款日。
9.贷款提前到期的约定: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本息发生逾期的,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提前到期。
10.放款:贷款支付方式采用自主支付,乙方将借款发放至合同约定的甲方借款发放账户;乙方于2020年3月30日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贷款555000元,个人借款凭证载明借款起始日为2020年3月30日、借款到期日为2025年3月20日。
12.欠款:截至2021年10月20日,甲方尚欠本金555000元、利息77202元、罚息2610.13元、复利3800.85元。
二、《担保合同》的主要约定及履行情况。
1.合同签订时间:2020年3月27日。
2.担保权人:民生银行重庆分行。
3.担保的主债权:***与民生银行重庆分行签署的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全部债权。
4.担保范围:被担保之主债权和其他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5.保证人:陈筱霞、***、曾跃萍、新力园林公司。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庭审中,民生银行重庆分行表示以诉讼方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自愿以2021年10月20日作为提前到期日。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个人账户对账单、还款计划信息表、扣款回单、欠款明细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民生银行重庆分行与***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与陈筱霞、***、曾跃萍、新力园林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已向***发放了贷款,***未依约付息还本,已经构成违约,民生银行重庆分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结合本案的送达情况,本院认为民生银行重庆分行以2021年10月20日作为贷款提前到期日符合合同约定。陈筱霞、***、曾跃萍、新力园林公司自愿对***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陈筱霞、***、曾跃萍、新力园林公司应依合同约定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返还本金555000元,支付截至2021年10月20日的利息77202元、罚息2610.13元、复利3800.85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再上浮50%计算,利随本清);
二、被告陈筱霞、***、曾跃萍、重庆市新力园林景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前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5.42元,减半收取计5042.71元,由被告***、陈筱霞、***、曾跃萍、重庆市新力园林景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凯
书记员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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