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力园林景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新力园林景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执21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9月9日生,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力园林景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武新村,统一机构代码:91500113622040138A
***申请执行重庆市新力园林景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81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42645.41元,案件受理费3970元,本案执行费654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
经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账户余额不足百元的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通过执行指挥系统委托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力园林景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该辖区的财产和经济情况,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力园林景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该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力园林景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工程款,暂无法提取,本院作出的(2021)黔0281执21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该工程款。
经电话询问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力园林景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暂不需要律师调查令、暂不发布悬赏公告,待该工程款可提取时再通知法院到贵州红果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取该工程款,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世刚
审 判 员 孙大禹
审 判 员 胡 翔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包 润
书 记 员 唐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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