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继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反诉被告)芦山县产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反诉原告)雅安继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安继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1826民初898号
原告(反诉被告):芦山县产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芦山县产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寇子敏,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该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宏,四川青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雅安继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沫东镇金花村。
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天康,四川茂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芦山县产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芦山产业管委会)诉被告(反诉原告)雅安继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雅安继杰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芦山产业管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XX、魏明宏,被告(反诉原告)雅安继杰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天康到庭参加诉讼。9月1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芦山产业管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XX,被告(反诉原告)雅安继杰建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天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芦山产业管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雅安继杰建筑公司退还芦山产业管委会多付的工程款12.662279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雅安继杰建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关于“芦山县产业集中区西区仁加村前坝铁丝围栏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雅安继杰建筑公司承建施工,工程款结算方式为“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控制价规定评审,下浮7%结算工程款”,同时约定双方其他权利和义务。2015年2月11日,芦山产业管委会支付雅安继杰建筑公司工程款34.372279万元。2016年12月12日,经芦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芦山财评审中心)审核该工程的审定金额为21.71万元。据此,芦山产业管委会多支付雅安继杰建筑公司工程款12.662279万元。该款经芦山产业管委会多次催收,但雅安继杰建筑公司拒绝返还。
被告(反诉原告)雅安继杰建筑公司答辩并提出反诉请求:1.芦山产业管委会按合同约定给付剩余工程款8.59307万元;2、芦山产业管委会承担诉讼费及反诉费用。事实和理由:通过竞争性谈判,2014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芦山县产业集中区西区仁加村前坝铁丝围栏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由雅安继杰建筑公司承建施工该项目;结算方式为“根据实际工程量,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控制价规定评审,下浮7%结算工程款”;支付方式为竣工验收合格经财政评审后支付合同价95%;剩余5%作质保金,期满后支付。2015年2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2015年2月6日芦山财评审中心出具芦财评审[2015]控31号《芦山县产业集中区西区仁加村前坝铁丝围栏工程具体做法及工程量招标控制价评审报告》,审定控制价46.1993万元,芦山产业管委会同意评审中心意见;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总价为46.1993万元。2015年2月11日,芦山产业管委会付雅安继杰建筑公司80%的工程款共34.372279万元。按合同约定结算总价下浮7%,工程款为42.965349万元,芦山产业管委会在竣工后从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2年质保期已过,应按约定给付剩余工程款(含质保金)8.59307万元,但芦山产业管委会却违约没有给付,给雅安继杰建筑公司造成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反诉被告(原告)芦山产业管委会辩称: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结算依据是芦山财评审中心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而不是招标控制价评审报告。施工过程中芦山建安工程公司没有按照最初约定的合同进行,造成招标控制价与竣工结算价出现差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芦山县产业集中区西区仁加村前坝铁丝围栏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雅安继杰建筑公司修建铁丝围栏。以财政评审价为基准价,基准价下浮7%为签约合同价。工程款结算方式:据实际完成工程量,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控制价规定评审,下浮7%结算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经财政评审后,支付合同价的95%;剩余5%作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全部支付。”2015年2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2015年2月6日芦山财评审中心出具芦财评审[2015]控31号《芦山县产业集中区西区仁加村前坝组铁丝网围栏工程具体做法及工程量招标控制价评审报告》,审定控制价46.1993万元。2015年2月11日,芦山产业管委会付雅安继杰建筑公司工程款共34.372279万元。2016年11月6日至12月12日,芦山财评审中心对该项目造价进行审核,并邀请了双方当事人参加对算。2016年12月12日,芦山财评审中心出具的芦财评审【2016】结294号《关于芦山县产业集中区西区仁加村前坝组铁丝围栏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审定竣工结算金额为21.71万元。芦山产业管委会多支付雅安继杰建筑公司工程款12.662279万元。2017年3月,芦山产业管委会发函雅安继杰建筑公司将超付的12.662279万元工程款归垫到芦山县财政局账户未果,2017年4月,芦山产业管委会再次发函雅安继杰建筑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前将超付的12.662279万元工程款归垫到财政局账户,逾期雅安继杰建筑公司未归垫,芦山产业管委会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芦山产业管委会与雅安继杰建筑公司签订的“芦山县产业集中区西区仁加村前坝组铁丝围栏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工程的工程款结算应当以芦山财评审中心出具的《芦山县产业集中区西区仁加村前坝组铁丝网围栏工程具体做法及工程量招标控制价评审报告》结算,还是应以《关于芦山县产业集中区西区仁加村前坝组铁丝围栏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结算。
首先,从《施工合同》内容第十一条第5项约定“工程款结算方式:据实际完成工程量,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控制价规定评审,下浮7%结算工程款。”表明工程款的结算应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评审,而非以“招标控制价评审报告”结算。其次,“招标控制价评审报告”第一条第7项“审定控制价:46.1993万元”,也表明招标控制价是预算价,不能作为合同结算依据,工程款的结算还应通过竣工结算审核。第三、雅安继杰建筑公司向芦山产业管委会出具的《施工单位承诺书》中亦载明“我公司已完成该工程《工程竣工结算书》及《竣工结算资料》的编制,现将上述资料提交你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计。”也表明了工程款的结算应以竣工结算审计结果为依据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亦能与《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相印证。本案中芦山县产业集中区西区仁加村前坝组铁丝围栏工程建设项目审定竣工结算金额为21.71万元,芦山产业管委会实际向雅安继杰建筑公司支付了工程款34.372279万元,已超付了12.662279万元,该超付的款额应由雅安继杰建筑公司返还芦山产业管委会。芦山产业管委会二次发函雅安继杰建筑公司将超付的12.662279万元工程款于2017年4月21日前归垫到财政局账户未果,芦山产业管委会主张雅安继杰建筑公司承担占用资金利息本院予以支持,雅安继杰建筑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雅安继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芦山县产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工程款12.662279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芦山县产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4月21日至该款付清之日止资金利息;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雅安继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6元,反诉费97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雅安继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中1416元原告(反诉被告)已预交,被告(反诉原告)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反诉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 奇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