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继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芦山县产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与雅安继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826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芦山县产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芦山县产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寇子敏,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雅安继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芦山县产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与雅安继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雅安继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雅安继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的银行存款在50000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罗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