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02民初2670号
原告:雅安市雨城区美安广告制作部,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建新路**。
经营者:余乾军,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熠,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北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范勇。
原告雅安市雨城区美安广告制作部与被告雅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原告雅安市雨城区美安广告制作部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雅安市雨城区美安广告制作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雅安市雨城区美安广告制作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交纳。
审判员 王健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