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民终6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雅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姚桥新区和兴街1号8栋4层5号。
法定代表人:钟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静彪,男,汉族,1992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雅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1)川1802民初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雷洪向***出具了工程量的结算单,但雷洪的身份情况以及其是否能够代表雅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情况在一审中并没有查明,导致本案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1)川1802民初6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简克红
审 判 员 汤 玉
审 判 员 邓 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建军
书 记 员 余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