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雅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62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女,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雅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北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范勇,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雅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8民终10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二审判决根据当事双方举证、质证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无不当。***所提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缺乏证据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原一、二审法院对当事双方已在庭审中质证的四川正益【2019】工程造价鉴字第0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符合法律规定。***称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基础材料未经质证,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应采信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所提其他再审申请理由已在原二审中作为上诉理由提出,原二审判决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释了不予支持的理由,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伟民

审判员  殷亚男

审判员  李 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