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62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女,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雅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北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范勇,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雅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8民终10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二审判决根据当事双方举证、质证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无不当。***所提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缺乏证据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原一、二审法院对当事双方已在庭审中质证的四川正益【2019】工程造价鉴字第0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符合法律规定。***称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所依据的基础材料未经质证,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应采信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所提其他再审申请理由已在原二审中作为上诉理由提出,原二审判决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释了不予支持的理由,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伟民
审判员 殷亚男
审判员 李 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紫